申诉专员公署主动调查后发现,政府树木办在督导处理树木相关投诉上成效不彰,提出以下建议:
(1) 就涉及部门权责争议的树木投诉个案,考虑以投诉的整体处理时间作为其中一个介入准则,以减低问题树木因未获适时处理而引致环境衞生滋扰甚至安全风险;
(2) 就曾处理涉及权责争议的树木投诉个案进行系统性分析,整合各部门常见的分歧和误解,与部门定期进行交流及分享,并适时检视及按需要更新《技术通告》的内容,适当地加入过往裁决个案所得的原则性指引,供各部门遵从;
(3) 督导各部门严格按照跨部门机制的规定,处理投诉转介个案,即如不同意接收个案,需在指明时限内提出转介要求,并在提出该要求时向1823提供充足资讯。树木办亦应监察部门的遵从情况,确保投诉个案获适时转介;
(4) 指示各部门就树木投诉出现权责争议时及早安排联合视察,以尽快厘清树木管理责任;
(5) 要求各部门按实际需要就因应投诉而进行的一般树木工作订定时限,并定期向树木办汇报相关数据以作监察,确保部门妥善跟进投诉所涉的树木问题;
(6) 检视及优化1823月度报告的数据类别,以加强监察各部门处理树木投诉的表现和跨部门机制的运作情况;
(7) 要求各部门定期汇报非经1823接获的树木投诉的相关数据,以全面监察从不同渠道接收的树木投诉及部门跟进的情况;以及
(8) 持续监察地政总署处理树木投诉的表现,并在有需要时向该署提供协助,确保有问题的树木获妥善处理。
有关政府土地上树木投诉的处理 - 主动调查报告